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现行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随着国家关于住房、金融等一系列新政策的颁布实施,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规范管理和服务提升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压力,亟待去改进和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此《管理办法》是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本行业系统内业务骨干人员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用书,对我州原执行的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完善,并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及缴存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四、工作目标
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主要内容上的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提取范围,进一步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例如:取消了原执行的“大病提取”“低保家庭子女上学学杂费提取”业务。二是规范了提取条件。例如:“职工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逾期、无担保状态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期还款满 12 期,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三是提高了提取额度。例如“职工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元位且同一套房贷、取的总金额不超过总房价”;四是资金使用进一步强调了刚需和当下的原则,使用时限由原来的购、建房行为发生38个月内改为12个月内。五是增加了违规提取行为处理章节。
六、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研究,结合迪庆实际深入剖析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群体,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使用与房地产调控目标协调一致。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