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现行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随着国家关于住房、金融等一系列新政策的颁布实施,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规范管理和服务提升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压力,亟待去改进和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等。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最大限度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此《管理办法》是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本行业系统内业务骨干人员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用书,对我州原执行的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完善,并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及缴存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四、工作目标
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主要内容上的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例如: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完善了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标准》中规定的“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人(函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结合我州贷款流动性风险以及贷款政策平稳可持续发展需要,确定贷款额度为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本州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高于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同时,兼顾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需求,为缴存职工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三是延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并按我州退休政策明确贷款年龄男性借款申请人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申请人不超过55周岁;四是新增“按月对冲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方式”等。五是新增“组合贷款”的发放,以解决贷款额度不足的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研究,结合迪庆实际深入剖析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群体,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使用与房地产调控目标协调一致。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4日